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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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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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怎么规定的?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田飞律师解答: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田飞律师解析: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田飞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我律师执业的最高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贷,工程,刑事辩护等,合同起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